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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以上的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
2018-9-1
来源:未知
点击数:  8070        作者:未知

  •        2018年8月,广西住建厅印发4个征求意见稿,对严禁垫资承包、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行业突出问题。

     

    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的具体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措施:

    一、基本要求

    (一)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

    (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建设单位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建设单位支付保函的,其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出具建设单位支付保函的,其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5%。

    建设单位有拖欠工程款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将对其新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担保金额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予以调增。

    (四)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工程担保金额超过单笔建设单位支付担保金额的需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实行联合担保。

    二、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程序

    (一)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被保证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和担保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被保证人和保函受益人共同凭下列资料到建设主管部门取回保函原件退还保证人:领取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申请;受益人证明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文件;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情况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三)在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受益人被拖欠工程款,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受益人应凭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的索赔申请或第三方审计报告原件或其他能确认被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材料,到保函原件留存部门领取保函原件后启动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索赔。经赔付后,如被保证人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应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扣除已支付部分所剩余的数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额度重新出具工程款支付保函,并将新的保函原件送交原留存部门。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考核管理制度,对从事建设单位支付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考核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较差的担保机构限制其在辖区内从事建设单位支付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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